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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检测

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标准:GB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检测项目:温度、湿度、甲醛、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照度、可吸入颗粒物 PM10、苯、甲苯、二甲苯、细菌总数、pH、新风量、公共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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